誠信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內容,也是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之一,如果當事人故意作虛假陳述,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,不僅達不到預期目的,還可能面臨罰款、拘留等處罰。近日,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在審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中,對原告范某虛假陳述行為罰款10萬元。
在該案訴訟中,范某故意隱瞞了被告吳某已還款的事實,在吳某提交了相應的轉賬憑證等證據、范某委托訴訟代理人保證如實陳述的情況下,范某仍主張其與吳某之間存在民間借貸法律關系、吳某沒有償還案涉300萬元借款。對于吳某所說的還款,范某提交書面意見明確主張是吳某償還雙方另外的250萬元借款,但其提交的證據顯示,他向吳某所轉的250萬元為還款,且對于他此前收取了250萬元的款項表示“不清楚”。
在吳某提交銀行回單、法院調查核實范某收取250萬元款項的付款方身份后,范某堅稱“自己不清楚收到了這筆轉款,且并沒有隱瞞雙方交易往來事實”。
鑒于范某的行為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,擾亂訴訟秩序、浪費司法資源,嚴重妨礙民事訴訟的正常開展,損害了司法權威,法院依法作出對范某罰款10萬元的決定。
法官提醒,誠信訴訟是每一個當事人應當遵守的法定義務,不管是原告還是被告,都應當遵循誠信原則,秉持誠實,恪守承諾。如果在訴訟中抱有僥幸心理,違背誠信原則進行虛假陳述,不僅會浪費大量司法資源,甚至可能會誤導法院作出錯誤裁判,嚴重擾亂訴訟秩序,損害司法權威,最終會害人害己,得不償失。
編輯 黃啟艷? 二審 朱暉? 三審 陳浩勤
記者 余曉霖 通訊員 何潔瑩